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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高考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3-4-7 19:14:38

青招委〔20136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各考区招生委员会,省属各普通高校:

现将《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342

 

                                                   

抄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委宣传部。    

  抄送: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政府马顺清副省长,省招委员。

                                                     

        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            201342印发  

签发人:王绚   校对:李邡盛   印刷:荀宝华   共印130

 

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继续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坚持公平公正。

依据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形式及科目

实施新课标高考方案。

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

采取“3+x”高考方式(“3”为语文、数学、外语,“x”为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对口高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本省命题,每科满分各为150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未合格的中职毕业生(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原称“三校生”),文化课考试按“对口高职”编排。

藏汉双语考生的数学、综合科目试卷提供藏、汉对照试题,由考生自行决定用藏文、汉文答题;藏语文由本省命制,满分为150分。

蒙文考生除英语、民族汉考(MHK)外,其余科目提供全蒙文试题并用蒙文答题。

民族汉考(MHK)由教育部命制,满分为150分。

二、考区 考点考场

(一)全省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区);海东地区6个(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1个;果洛州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茫崖行委)。

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实施考务工作。

考场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做好各项考试服务,为考生提供宽松、便捷、安静的考试环境。

座位设置为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厘米以上,按78785×6格式排列,“W”形分布,进门第一个座位为1号。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每考场30人;各考试科类考生的考场分段连续编排,不再按考试类型分别编排;省上统一打印《准考证》、《考场考生座位照片对照单》、《考场编排表》。

每个考点须设置1-2个备用考场,每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每5 个考场配备1 名流动或备用监考员。

(二)考生持《准考证》、第二代《身份证》才能参加文化课、专业考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生效。

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每科正常开考后,监考员对考生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考场考生座位与照片对照单》做四对照审查,严查冒名考试或替考者。

(三)考生在报名、考试和享受照顾加分时,分别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享受照顾加分的证明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高考时严格遵守考务规定,服从管理。

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员须做好相应记录,由考点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考区招办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并将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

(四)高考前对考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的教育活动由考区招办负责,省内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教育活动由所在学校负责。

(五)已经被高校确定并正式录取的保送生、单考单招生,不发准考证、不允许参加高考。

三、考试组织管理

(一)按照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考试基本原则。各考区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设立考区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无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设立由与考试相关的部门参与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考点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完善招委会成员单位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动保障机制和高考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高考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察制和追究问责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招考管理体制。各级招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对辖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与管理、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资格审查及与招生相关的社会管理工作负总责。

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岗有所责、责有所究的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招考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目标任务,细化阶段性工作规程,落实工作责任。高考前,省招委会主任和州(地、市)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州(地、市)招委会主任和所辖考区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考区招委会主任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考点学校的主考签订目标责任书;考区招办、考点学校的主考要严格把好选聘、培训教育考务(监考)人员关,并与所有考务(监考)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

设考区的州、县(区市)必须明确“四个第一责任人”职责,即:规范化考点(场)建设与管理、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招生部门负责,考区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点考务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是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招考工作岗位职责和对每个人的分工要求,逐级、分别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把招考工作各项职责落实到点、落实到人。

(四)严格执行高考期间的信息报告制度。所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主考确认并签名。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州、地、市招考办负责向省招办报告所辖考区的考试情况,即:每考完一科报一次、外语听力考试结束后15分钟内报一次、违纪作弊人数每日18:00前报一次(按考区、科目、违规类型报)。

高考期间,省招办与州(地、市)招考办、各考区招办之间的有关工作联系、信息报告等,通过“青海招考管理群”(QQ群)进行,各级招考办在管理群中的QQ必须处于开通状态并有人值守。

四、考务人员选聘培训 考核

(一)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辅助岗位)。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同一考场监考教师应来自不同的学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以及考点主考选聘。严格执行《选聘条件》,兼顾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决回避担任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的管理工作和监考、巡视工作,严禁进入考点(场);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二)对招生考试管理人员实行全省上下逐级全员教育培训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技能、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或聘请专业负责同志进行。

对涉考(密)人员要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重点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以及职业道德、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为主,同时强化考试安全保密知识及考务操作规程培训,特别是有关考务改进措施的落实和防作弊技能培训,切实增强涉考(密)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保障、安全防范能力。

(三)考区(点)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四)巡视员、监督员

省招委从高校、教育厅机关、省考试管理中心聘请、抽调并向各考区派遣巡视员;省招委会成员、省教育厅领导开展联点巡查。

州、地、市招(考)委向辖区考区派遣巡视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并负责在考区之间互派监督员(每个考点2人以上)。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监督员向同级招(考)委会汇报巡视、监督情况。

五、考试安全防范

严厉打击各种考试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确保考生安全、考场安全、考试安全。

(一)考生进入考点时,由教育、公安(武警)、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安排专人使用安检门等专门设备,对所有进入考点的工作人员、考生进行全面扫描检查和危险品、违禁物品拦截检测,严禁考生携带违禁物品(照相、摄像、扫描设备和涂改液、修正带等)、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考点,严防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防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在考室门口用考试专用金属探测仪对每个考生进行扫描检测,确认考生没有携带通讯工具、违禁物品后方可准许进入考场。

(三)考试过程中,无线电管理部门用流动监测车在考点周围实施监测并对可疑信号实施压制。考点内开通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外语科目在听力考试结束后再开通)。监考教师利用电子狗检测考场内是否有可疑信号,对可疑情况做重点观察,对携带、使用作弊工具者按照规定和程序坚决予以处理。

各考区要建立健全考试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

(四)全省招考机构要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六、试卷和涉考(密)人员监督管理

(一)凡是与当次高考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回收等环节有关联的人员(含试卷押运、监考、考务人员、考生)都属于涉考(密)人员。涉考(密)人员必须是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招生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招生考试的人。

(二)教育行政部门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行全过程的保密工作。并与考区招生机构负责人、考点主考共同负责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考区(点)招生考试涉密人员的考前警示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回避制度的落实。

(三)强化涉考(密)人员的责任。层层、人人签订责任书,政府对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点及相关工作人员、考点对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逐层签订考纪责任书。每个涉考(密)人员逐一签订安全保密保证责任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建立涉考(密)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对不负责、不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失密、泄密等严重后果的人,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追查到底,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全部达标。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场所、答题卡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安装具有至少2个摄像头的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确保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工作期间全程录像。

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管期间每隔6个小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在试卷分发场所完成试卷分发工作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保密室和试卷分发地的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考试机构共同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回放查看人员要填写《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交考区招办负责人签章后留存备查。

各种视频监控资料不得由任务执行者回放、审看;答卷回送仍然按考前试卷运送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试卷管理和考试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严禁涉考(密)人员工作期间饮酒。

(五)试卷分发、运送和管理:

1. 试卷分发当面清点,严格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由分发人、接收人当面清点并详细记录交接的科类、数量、时间、地点等,确认无误后签字负责。

2. 到省招办领取试卷时,由考区招办负责同志亲自带队、持介绍信(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身份、车牌号码等内容)、3人以上(含公安1名,且必须着警服)在规定时间领送。派车况好的密封车领、送试卷,车上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3. 严格执行试卷运途报告、长途驾驶员接替换休制度。路途较近的考区(2小时之内)在到达保密室、试卷清点装箱完毕后向省招办报告;路途较远的考区,押运人员必须每两小时向省招办电话报告一次所处位置等情况。

试卷上车后,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必须持续不间断到达目的地,人、卷、车不准分离,不准在旅馆住宿过夜;押运人在车上就餐,须提前做好随车饮食准备。因交通限速,行程在两天之内的考区,原则要求配备两名司机,坚决禁止司机疲劳驾驶,确保车辆、试卷、人员绝对安全。

考试结束试卷回送时,仍然坚持上述规定和要求。

4. 试卷在保密室存放期间,值班、巡逻人员不少于4人(含公安或武警)。

5. 试卷从保密室到考点的运送,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有关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6. 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之间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通过专用通道携带试卷直接进入考场,且将全程锁定在考试管理人员的视野范围之内。

(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个人接触试卷、处理试卷包装等;按照规定要求启用备用试卷,其拆封全过程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并由考点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

七、考风考纪管理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过程井然有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一)在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的基础上,落实考风考纪工作责任人制度,强化技术防范,人防、技防、物防并举,严防、严管、严打并重,严查、严禁手机等作弊器材流入考场;严查替考、冒名考试等行为;严防群体性违规事件发生。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弊行为以及针对高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考试环境、考场秩序和公平考试。指定专人监控通过互联网传播针对高考的有害信息。

(二)考试期间,省、州(地、市)、考区、考点必须启动考务指挥平台实施视频巡查和监控。组成必须由当地纪检负责人参与的视频监控小组(4-6人)。考点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的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视频监考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向主考汇报并做记录。

每天的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三)高考全部结束后,对录像资料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逐级核查、逐级把关、逐级负责。616日前考区将录像资料按科目、考场分类存储,报管辖区州(地、市)招考办(油田教育管理中心交省考试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处)做好回放审查和监督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八、外语听力考试

(一)高考外语听力考试与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目同步进行。先考听力,后作答其它部分试题。

(二)播放设备及工作人员

1. 听力考试必须采取集中播放形式,以避免因使用磁带放音机后各考场瞬间开机时间不同步,造成考室之间声音交错,相互干扰,影响考生听力。

2. 考区在高考前要组织专家,对所属考点的听力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测、试听,调试到最佳运行状态,确保能够准确使用和播音质量,并由专家组对听力设备作出测试评价和签名手续。考区招办于520向省招办上报听力设备检测合格使用报告。对经过检测、试听、调试好的播放系统(含通往考室的线路和考场内的扬声器),要严格监管,以确保安全。对总控室进行密封、实行两把锁分别管理制,严禁非专业人员接触播放控制设备。

州(地、市)招考委、教育局对所辖考区听力系统的建设、设备检测、试听、调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3. 听力考试期间,每个考点都要配备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12名),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播放室内安排相应语种的专业教师做监听(2名以上)。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手机、呼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必须关机。听力考试正常结束后开启无线电信号屏蔽器和相关设备。每个考点要至少准备2份以上备用听力磁带。同时要确保电力供应。

4. 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密切监听播音效果并保持整个考场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如发觉异常需要及时处理,必须做到脚步轻微,不影响考生。期间,巡视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考场。

(三)监考员、考生注意事项

1. 如果监考员发觉本考室的听力设备或播音效果有问题,应轻轻走出考室,招手示意流动监考员至跟前,低声告诉情况,快速转报考点主任或考务负责人,严禁神色慌张、紧张忙乱、高声喊叫。

2. 听力进行当中,考生如果对播放效果有意见,必须举手示意,但不准出声,待监考员走近时,低声告诉本人意见,然后继续答题(监考员必须对考生的意见反映过程做认真记录)。监考员将考生意见及时通过流动监考员转达给考点主考。如果同一考场有3名以上考生或几个考场里有考生反映同样的问题,待听力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通知考生先作答后面的试题,考区招办向省招办快速报告,并立即召集考区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在考试全部结束后重新播放听力。期间,通知所有考生不能离开考场(自愿放弃者由本人写出书面保证后可以离开考场)。

3. 外英语科目考试的整个时间段内(6815:0017:00),如果考生没有举手提出对听力播放效果的异议,考试结束、离开考场后提出的任何意见均不予受理。

4. 因原音磁带中的灌(读)音语速而导致的音质、音色等问题,不作为听力质量事故认定。

 

九、评卷 成绩公布

实行网上阅卷、合分。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高校承担。省招办对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负总责。

坚持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的评卷基本原则。

评卷教师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参与。

评卷期间,对答卷保管、答卷扫描、评卷等场所和关键位置实施视频监控,全程录像

高考成绩在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由省招办下发到考区招办,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同时公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考生本人的《成绩单》。

十、艺术类招生管理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加强对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除教育部批准可单独组织校考的艺术类院校外,其余院校须参加并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二)同一考生在教育部准许的多所院校参加并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考区招办填写《青海省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投档。考生被正式投档之后其他高校发来的预录取名单,我省不予认可、不改投档案。

(三)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四)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艺术类院校。但中职毕业生(即“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取得我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招生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计划填报志愿、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类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

(五)艺术类考生不准在两个或以上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十一、体育类招生管理

    (一)体育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要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由考生就读中学或考区招办负责装入考生档案。

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课考试。

(二)专业考试合格并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志愿以考区招办统一上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体育类院校志愿。

(三)在考生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以文化课成绩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二、招生考试信息管理

要加强招生考试信息安全保护,严防考生信息泄露、售卖或考生志愿被他人非法操控。

 

(一)建立健全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招生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考试成绩、诚信考试、考生志愿情况等。考区对招生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工作要严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准确无误。

招生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区招办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的绝对安全。招生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招生考试信息。

高考结束后,考区将考试中的违纪、作弊信息汇总并按照规定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二)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追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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